定做方提供的材料遭到损毁应由谁负责?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后定做人提供了加工中需要的一些材料,材料在合同承揽人处发生意外遭到损坏,那么承揽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厦门律师表示,承揽人负有保管不当的责任,应对损失进行赔偿,下面,厦门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1、厦门法律案例
冯某与某家具厂签订了实木写字台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冯某提供特定的木材,由家具厂为其制作写字台。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冯某便把上好的松木板材送到家具厂,并预付了部分加工费。在此期间,家具厂发生火灾,导致冯某送来的木材被烧毁,家具厂被迫停止了工作。冯某得知情况后,要求家具厂承担赔偿责任,被家具厂以没有保管材料的义务为由拒绝。家具厂的理由成立吗?
2、厦门律师解读
家具厂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赔偿因板材焚毁给冯某带来的损失。厦门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与家具厂签订了写字台承揽合同,并向其提供了松木板材,此时,该木料即处在家具厂的占有之下,作为承揽方,家具厂就应当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厦门律师指出,但家具厂却因保管不善而使木材被烧毁,所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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